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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於飼養繁殖中應妥為管理,不得逸失。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自行或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協助圍捕。
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於飼養繁殖中應妥為管理,不得逸失。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自行或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協助圍捕。
前項圍捕作業之應注意事項、各級政府之分工指引,以及作業程序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本法第五條所設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共同訂定。
前項圍捕作業之應注意事項、各級政府之分工指引,以及作業程序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本法第五條所設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共同訂定。
立法說明
本法第五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設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是以於所新增之第二項內容所載,由中央主管機關與其共同訂定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圍捕作業之應注意事項、各級政府之分工指引,以及作業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