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劉世芳等20人 112/05/26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立法說明
2022年8月27日數位發展部成立,為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相關事務之主管機關。爰修訂主管機關由行政院為數位發展部。
第十一條
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公務機關、特定非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前項資通安全長應通過資安職能訓練機構之評量或經主管機關核可者。
立法說明
一、原公務機關設置資通安全長,係為確保有效推動資通安全維護事項,考量資通安全長如由副首長擔任,更能提升資通安全於機關中之重要性,惟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資通安全防護亦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爰參照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於第一項增訂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設置資通安全長。

二、為確保前項資通安全長具資安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爰增訂第二項,以落實資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