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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至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其燒燬之森林於下列區域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保安林、自然保護區。
二、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
五、自然保留區。
犯本條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屆期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之費用。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至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其燒燬之森林於下列區域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保安林、自然保護區。
二、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
五、自然保留區。
犯本條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屆期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之費用。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立法說明
一、過去8年來的國有林地火災統計與分析成因,有高達98.1%是人為導致,僅有1.9%是雷擊引發的林火,主要起火原因,包括亂丟菸蒂、燃燒冥紙、燃放爆竹、燃燒雜草及垃圾等,大火往往延燒數天,嚴重破壞我國珍貴森林資源及自然生態環境,其中更包含許多無價之珍貴自然資源,損失及救災成本高達上億元。
二、為加強保護森林生態及國土安全,若燒燬之森林於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依法劃定之保護(留)區及重點保護地區,其惡性更為重大,且家具損害程度,爰規範加重刑罰之規定,爰增訂第六項。
三、鑒於人為所致之森林火災對於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除依刑罰規定加以處罰外,並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七條,課以行為人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義務,爰增訂第七項、第八項。
二、為加強保護森林生態及國土安全,若燒燬之森林於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依法劃定之保護(留)區及重點保護地區,其惡性更為重大,且家具損害程度,爰規範加重刑罰之規定,爰增訂第六項。
三、鑒於人為所致之森林火災對於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除依刑罰規定加以處罰外,並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七條,課以行為人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義務,爰增訂第七項、第八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