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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主管建築機關得限期令停工、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各處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停工、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工、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工、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前項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各處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前項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各處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有關建築物施工、拆除等期間,導致妨礙交通或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現行條文之罰鍰金額上限僅為三萬元,且並未針對屢次違法者進行相關具嚇阻力之裁處,相較於其外溢的社會成本,對人民生命安全之輕忽與危害,現行罰則明顯過輕。
二、為加強建築業者於工程期間落實各項安全預防措施,提高其法遵意識,保障社會大眾之生命財產安全,爰參考公平交易法第四十條立法例,提高相關罰鍰金額,並增訂限期停工、要求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措施,亦針對屢次未能改正者,訂定連續處罰之規定。
三、參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第三條規定,有關修正條文第二項所稱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係指主管建築機關作成處分時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爰增訂第三項。
二、為加強建築業者於工程期間落實各項安全預防措施,提高其法遵意識,保障社會大眾之生命財產安全,爰參考公平交易法第四十條立法例,提高相關罰鍰金額,並增訂限期停工、要求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措施,亦針對屢次未能改正者,訂定連續處罰之規定。
三、參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第三條規定,有關修正條文第二項所稱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係指主管建築機關作成處分時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