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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機動車輛所有人完成改善後,五年內再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三次以上者,加重一倍。
夜間違反第一項者,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並當場禁止駕駛。
前項機動車輛所有人完成改善後,五年內再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三次以上者,加重一倍。
夜間違反第一項者,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並當場禁止駕駛。
立法說明
一、現有車輛噪音檢驗辦法,車主多以原廠排氣管接受檢驗,待通過後,再行改裝排氣管上路,難以有效管理機動車輛噪音污染,若發生於深夜或清晨,影響更加嚴重,因此修法提高罰鍰,以達到有效嚇阻改裝車輛上路。
二、其次,五年內再次違反及夜間違反者,均予以加重罰鍰。
二、其次,五年內再次違反及夜間違反者,均予以加重罰鍰。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提高機動車輛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