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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如下:
一、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或其所屬機關或代表機構。
二、由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指揮或控制之組織。
三、以從事國際或跨境恐怖活動為宗旨之組織。
一、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或其所屬機關或代表機構。
二、由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指揮或控制之組織。
三、以從事國際或跨境恐怖活動為宗旨之組織。
前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如下:
一、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或其所屬機關或代表機構。
二、由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指揮或控制之組織。
三、以從事國際或跨境恐怖活動為宗旨之組織。
前條第一項所稱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一、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或其所屬機關或代表機構。
二、由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指揮或控制之組織。
三、以從事國際或跨境恐怖活動為宗旨之組織。
前條第一項所稱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立法說明
一、第二項新增。
二、經查,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八條針對同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亦有定義性規定,除與前引刑法及國安三法之用語,則顯有差別外,未來適用上概念及刑事責任彼此交錯,難免增加其適用上之困難度與解釋上之難題。本席等認為,為避免不同法律條文對於相同用語之定義不同,產生適用上之疑義,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八條實有修正之必要,如修正條文第二項所示。
二、經查,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八條針對同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亦有定義性規定,除與前引刑法及國安三法之用語,則顯有差別外,未來適用上概念及刑事責任彼此交錯,難免增加其適用上之困難度與解釋上之難題。本席等認為,為避免不同法律條文對於相同用語之定義不同,產生適用上之疑義,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八條實有修正之必要,如修正條文第二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