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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6人 112/05/19 提案版本
第四條之一
國立大學得為公法人,其設立、組織、運作、監督、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高等教育長期被詬病僅有一所「教育部大學」,由於國立大學目前是教育部附屬機關學校,受政府人事、會計、預算、審計、採購等法令限制,被認為影響學術發展與競爭力,造成高等教育逐漸趨同化,難以發展自己的特色。面對此現象,教育部曾表示未來高教競爭激烈,教育部對大學應採協助角色,而非管理監督,推動「大學法人化」制度,授權各校自主發展、自立自強。

三、而大學法人化,其自治須有整套運作體系、完整制度化設計;對教育法人國立大學自治體系,更宜有專法進一步詳加規範,始能期待落實學術自由之大學自治理想。若僅以部分條文修正或專章型態附於大學法中,似有不妥及未為周全之情形。參考國際上具備競爭力之大專院校如美國、德國及日本均有推動法人化,以專法規定之,爰增訂本條授權國立大學法人化另訂法律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