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瑩等20人 112/05/19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
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合於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資格之日起算。

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日起算。
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合於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資格之日起算。

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日起算。

本保險停保及復保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三項。

二、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之對象、時間……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