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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各縣市議會應每年編列每一議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補助費。公費助理與議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第二項薪資補助費用總額及前項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總額,議會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
立法說明
一、比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將助理補助費予以地方議會編列總額,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
二、為保障公費助理勞工權益,參考現行立法院助理費相關規定,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
二、為保障公費助理勞工權益,參考現行立法院助理費相關規定,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