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盜用或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盜用或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詐欺罪刑度在國際比較上,韓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二千萬韓圜;日本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以犯罪情節嚴重者,得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本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僅加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若構成加重詐欺罪,理應刑罰應當較一般詐欺罪更為嚴厲。因此,爰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有期徒刑刑期之部分,明定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銜接一般詐欺罪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二、因科技快速發展,導致詐騙集團之犯罪手法亦推陳出新,盜用或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為取信被害人而以上開方法施以詐欺行為,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且可能造成廣大民眾受騙,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
二、因科技快速發展,導致詐騙集團之犯罪手法亦推陳出新,盜用或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為取信被害人而以上開方法施以詐欺行為,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且可能造成廣大民眾受騙,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