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
政府應訂定計畫,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之前達成零碳家園目標;並應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促進綠色經濟與產業發展,確保人民免於氣候變遷的不利影響,善盡保護氣候環境之責。
立法說明
一、環境基本法之旨,係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我國為呼應全球淨零趨勢已於2022年3月正式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顯見非核已不符合我國政策現況,爰修正為2050年之前達成零碳家園目標。
二、修正具體目標為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促進綠色經濟與產業發展,以符合零碳家園目標之依據。
三、為呼應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2021年11月13日通過《格拉斯哥氣候公約》(Glasgow Climate Pact)之要求維持巴黎協定要求把全球氣溫升高幅度控制在1.5攝氏度以內的目標以及逐步減少煤炭使用,故修正為人民免於氣候變遷的不利影響,善盡保護氣候環境之責,使環境生態及人類的生存發展,不受氣候變遷之負面衝擊。
二、修正具體目標為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促進綠色經濟與產業發展,以符合零碳家園目標之依據。
三、為呼應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2021年11月13日通過《格拉斯哥氣候公約》(Glasgow Climate Pact)之要求維持巴黎協定要求把全球氣溫升高幅度控制在1.5攝氏度以內的目標以及逐步減少煤炭使用,故修正為人民免於氣候變遷的不利影響,善盡保護氣候環境之責,使環境生態及人類的生存發展,不受氣候變遷之負面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