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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統計:未成年之兒少受虐人數於108年計11,113人、109年計12,610人、110年計11,523人、111年計11,950人,人數居高不下。
二、近年亦眾多研究指出:兒少時期若遭長期虐待或不當管教,日後於自身各層面皆有長遠影響,且終其一生難以撫平,然現行刑法依照虐童所定之刑責,最輕僅處六個月,顯有不足,爰提案修法提高刑責。
二、近年亦眾多研究指出:兒少時期若遭長期虐待或不當管教,日後於自身各層面皆有長遠影響,且終其一生難以撫平,然現行刑法依照虐童所定之刑責,最輕僅處六個月,顯有不足,爰提案修法提高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