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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修正理由:
(一)對於私刑拘禁或以非法方式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現行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卻未規定處多少以上徒刑,顯見疏漏,應予補正,增訂「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二)至於現行訂定九千元罰金,顯然太輕,宜修正為伍萬元以下一萬元以上罰金。
二、修正理由:
(一)對於私刑拘禁或以非法方式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現行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卻未規定處多少以上徒刑,顯見疏漏,應予補正,增訂「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二)至於現行訂定九千元罰金,顯然太輕,宜修正為伍萬元以下一萬元以上罰金。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行者。
二、攜帶凶器犯行者。
三、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四、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三日以上者。
前項犯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行者。
二、攜帶凶器犯行者。
三、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四、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三日以上者。
前項犯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本條增訂。
二、增訂理由:
(一)有「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凶器犯罪、對被害人凌虐或剝奪被害人三日以上」之情形,而犯第三百零二條之罪者,加重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上罰金。
(二)如果犯前項情形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增訂理由:
(一)有「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凶器犯罪、對被害人凌虐或剝奪被害人三日以上」之情形,而犯第三百零二條之罪者,加重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上罰金。
(二)如果犯前項情形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配合增訂第三百零二條之一,本條文原定「前條」,應修正為「前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