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明文等17人 112/04/28 提案版本
第四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立法說明
根據個資法現行規定,非公務機關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資外洩,僅能先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方能按次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個資安全維護義務的罰鍰過輕,無法有效遏止個資外洩案件的發生。爰參考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提高相關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