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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應以全年聘期聘任。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聘任代理教師;其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應以全年聘期聘任。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聘任代理教師;其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鑒於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之聘期規定,教育部未定有統一規範,各縣市作法不一,有縣市未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甚有學校要求代理教師於非聘期之期間,仍要到校上班,此情況顯不合理,亦使代理教師之權益嚴重受損。且因部分縣市之代理教師為非全年聘期,將導致該縣市之代理教師留任意願低,流動率增高,易影響學生之教育品質。
二、此外教育部針對代理教師全年聘期部分,於112年2月20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召開線上會議。教育部雖於會議中允諾112學年度將補助各縣市實施代理教師全年聘期所需經費之一半,然其所需之經費,將加重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為使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之政策能順利推行,確有其必要修法。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應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另增訂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聘任代理教師,其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此外教育部針對代理教師全年聘期部分,於112年2月20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召開線上會議。教育部雖於會議中允諾112學年度將補助各縣市實施代理教師全年聘期所需經費之一半,然其所需之經費,將加重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為使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之政策能順利推行,確有其必要修法。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應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另增訂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聘任代理教師,其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