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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美國能源資源豐富,為穩定電力提供及避免未來能源短缺與保持經濟發展,有效減少碳排放,緩和全球暖化問題,故核能政策仍維持興建新的核能電廠,且核准了近7成運轉中的核能電廠延役到60年的申請。
二、我國自主能源嚴重缺乏,在評估核能安全條件下,考量滿足國內用電需求,核能發電仍為相對經濟、穩定且潔淨的重要電力來源之一;在加強檢視核能廠安全及確保安全無虞後情況下運轉,則核能發電可彌補國內未來的電力可能不足的問題。
二、我國自主能源嚴重缺乏,在評估核能安全條件下,考量滿足國內用電需求,核能發電仍為相對經濟、穩定且潔淨的重要電力來源之一;在加強檢視核能廠安全及確保安全無虞後情況下運轉,則核能發電可彌補國內未來的電力可能不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