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應以全年聘期予以聘任,並納入前項辦法。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應以全年聘期予以聘任,並納入前項辦法。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有關代理教師之聘任係依教師法第四十七條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立委共同推動後,教育部已推動修正相關辦法,將代理教師聘期入行政辦法,惟各縣市政府因預算問題,規定不一致,造成部分代理教師為全年聘期,部分縣市非全年聘期,僅能給平均十月薪資產生「同工不同酬」現象,甚至還要打工維生,極不合理。
二、為保障代理教師權益全國一致性,爰修正教師法第47條。
二、為保障代理教師權益全國一致性,爰修正教師法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