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代理教師全學年度接任校務及教學工作滿十個月者,其聘期應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續聘者應由八月一日起聘。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代理教師全學年度接任校務及教學工作滿十個月者,其聘期應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續聘者應由八月一日起聘。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根據教育部「110年版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之數據,各級學校代理教師人數逐年攀升,平均每七位教師就有一位代理教師。
二、教育現場代理教師人數越來越多,且代理教師之聘任,皆依教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工作內容與專任教師無異,惟相關教師權益卻長期未受充分保障,引起同工不同酬、教師免洗化等爭議。
三、因地方政府財政資源不同,導致各縣市代理教師聘期規定不一,無法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便以十個月聘期來自聘代理教師,由開學起算到學期結束,暑假時,教師本應配合進修、備課卻不支付薪資,不合理的待遇導致代理教師流動率高,無法將人才留住,使孩子被迫年年換老師,嚴重影響學生教育權。
四、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應保障代理教師之工作權益,給予代理教師比照正式教師擁有全年聘期,裨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國教品質與學生學習權。
二、教育現場代理教師人數越來越多,且代理教師之聘任,皆依教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工作內容與專任教師無異,惟相關教師權益卻長期未受充分保障,引起同工不同酬、教師免洗化等爭議。
三、因地方政府財政資源不同,導致各縣市代理教師聘期規定不一,無法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便以十個月聘期來自聘代理教師,由開學起算到學期結束,暑假時,教師本應配合進修、備課卻不支付薪資,不合理的待遇導致代理教師流動率高,無法將人才留住,使孩子被迫年年換老師,嚴重影響學生教育權。
四、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應保障代理教師之工作權益,給予代理教師比照正式教師擁有全年聘期,裨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國教品質與學生學習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