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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為減輕癌症病人負擔,加速引進癌症新藥、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新藥及相關治療費用,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減輕癌症病人負擔,加速引進癌症新藥、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新藥及相關治療費用,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考量癌症新藥價格昂貴,為減輕病人經濟負擔及健保財務壓力,參考英國設置癌症藥品基金之經驗,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作為癌症新藥納入健保給付前之過渡措施,掌握治療黃金期,保證病人用藥權益。
二、增訂第三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增訂第三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