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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新藥費用。
二、補助其他有關癌症新興治療技術之費用。
第二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新藥費用。
二、補助其他有關癌症新興治療技術之費用。
第二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設置基金以提供癌症病患經濟支持,並明定基金來源,提供癌症新藥納入健保前之過渡性支持機制。
二、新增第三項,明定基金用於補助癌友取得新藥及新興治療技術之費用。
三、新增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辦法。
二、新增第三項,明定基金用於補助癌友取得新藥及新興治療技術之費用。
三、新增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