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呂玉玲等16人 112/04/14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立法說明
動物保護觀念於社會興起,惟虐待動物情事時有所聞,綜觀其他世界先進國家對於虐待動物之罰則,以美國、日本為例,美國最高處以七年監禁,日本則面臨最高五年監禁或五百萬日元罰鍰,顯見我國現行罰金及刑責無法有效遏止類似事件,難以達成動物保護之目的。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立法說明
許多動物傷害案例,伴隨藥物、槍械之手段故意造成動物死亡,惟現有法規定罪前提以複數動物死亡為要件,故刪除此前提,並增訂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均應予以重罰,以嚇阻虐待動物之行徑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