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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
為彰顯原住民族正名之歷史意義,特訂定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日。
政府應訂定民族平等紀念日,其日期由政府徵詢原住民族後定之。
政府應訂定民族平等紀念日,其日期由政府徵詢原住民族後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增修條文》於民國83年8月1日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族」,並將其應有之憲法地位予以明文保障,讓原住民族相關權益開始受到重視,對於原住民族發展實有重要影響,爰明定8月1日為原住民族日,以彰顯其重要意義。
三、清朝及日據時期,統治政權以武力征伐侵犯原住民族固有領域,造成原住民族群及族人重大傷亡,計有牡丹社事件等十三個重大歷史事件。為使後世紀念相關事件,爰明文要求政府應在徵詢原住民族後,增設民族平等紀念日。
二、《憲法增修條文》於民國83年8月1日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族」,並將其應有之憲法地位予以明文保障,讓原住民族相關權益開始受到重視,對於原住民族發展實有重要影響,爰明定8月1日為原住民族日,以彰顯其重要意義。
三、清朝及日據時期,統治政權以武力征伐侵犯原住民族固有領域,造成原住民族群及族人重大傷亡,計有牡丹社事件等十三個重大歷史事件。為使後世紀念相關事件,爰明文要求政府應在徵詢原住民族後,增設民族平等紀念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