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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鄭運鵬等17人 112/04/14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因應102年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裁撤,影關出版品、影視等業務,併入文化部,將條文文字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