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亭妃等16人 112/04/14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鑑於無照駕駛亦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參酌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危險駕駛之處罰規定,爰將第一項之罰鍰上限由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提高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避免駕駛人再趁隙駕駛。

二、參酌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有關加重酒後駕車再犯處罰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定明汽車駕駛人五年內違反二次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對於無照駕駛再犯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參酌第三十五條第九項酒駕再犯得沒入車輛之規定,增訂得沒入該車輛之處罰。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刪除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改依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中規範,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四、第二項酌修文字,並移列為第三項。

五、第四項酌修文字。

六、為加重汽車所有人允許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之罰責,爰於第五項增訂依違規再犯程度處以吊扣牌照一個月、三個月或六個月之處罰。
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五、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但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取得該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在此限。
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汽車駕駛人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普通重型或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犯第一項第七款者,應處以罰鍰之最高額,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鑑於未依領有之駕駛執照駕駛正確之車輛種類或駕照已逾有效期間仍駕車亦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爰將第一項之罰鍰由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避免駕駛人再趁隙駕駛。

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現行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得免經考試即得駕駛輕型機車。惟考量汽車之駕駛與機車騎乘特性確有顯著差異,且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駕駛人申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需經筆試及路考,已不得再免予路考,為確保駕駛人之駕駛技能,爰增訂第一項第五款本文。

三、經統計一千四百三十七萬人領有汽車駕駛執照者中,有百分之八十五亦領有各級機車駕照,有百分之十五(約二百一十八萬人)無任何機車駕駛執照。鑑於現行規定已行之多年,目前已持汽車駕駛執照者如有駕駛輕型機車需求,應已有多年駕駛輕型機車之經驗,如要求其須重新經筆試、路考取得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後方可駕駛輕型機車,恐衍生擾民之質疑,經一百零三年間於北、中、南召開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共同探討後,係建議以不影響原領有汽車駕照駕駛人駕駛輕型機車權益之方式修法,以維法律安定性,爰增訂第一項第五款但書。本次修法施行前已依規定考領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者,維持仍可以該等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併予敘明。

四、駕駛人僅領有汽車駕駛執照或僅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卻駕駛大型重型機車之處罰規定已移至修正條文第二項規範,爰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重型機車」修正為「普通重型機車」。

五、經查一百零九年度大型重型機車發生事故四千七百三十八件,死亡五十九人,受傷四千零二十八人,相對於大型機車登記車輛數十七萬八千八百三十二輛,事故發生率偏高。現行對於駕駛人駕駛大型重型機車,係有較高之駕駛技能要求,爰應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係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且須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如駕駛人僅領有汽車駕駛執照而無任何機車駕駛執照,其違規駕駛大型重型機車之事故風險較其違規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更高,應訂定不同處罰規定,爰增訂第二項,加重駕駛人領有汽車駕駛執照違規駕駛大型重型機車之罰鍰。另考量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如駕駛人僅領有普通重型或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即駕駛大型重型機車,亦具有一定危險性,有必要提高處罰,爰刪除第一項第五款,並於第二項一併規範駕駛人領有普通重型機車或輕型駕駛執照者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者,亦加重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六、鑑於現今頻繁發生之駕照已逾有效期間仍駕車而生之嚴重交通事故,且此違法行為實與無照駕駛相仿。爰修正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犯本條第一項第七款者,處以所定罰鍰最高額之處罰。

七、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移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說明
鑒於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於道路時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除嚴重影響其他駕駛人行車權利外,其他駕駛人亦恐為閃避而造成交通事故,菸蒂等廢棄物亦可能事後影響道路交通環境。爰將第三項之罰鍰由新臺幣六百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