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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二
定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日,以尊重原住民民族地位與權益,並促進各族群認識原住民族文化價值。
原住民每年應有三日歲時祭儀放假日,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擇定,並報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原住民每年應有三日歲時祭儀放假日,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擇定,並報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且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明文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具有政府重視原住民族地位與權益之深遠意義,爰為跳脫以漢族本位主義立法並體現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精神,爰於第一項定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日。
三、又,原住民各族之歲時祭儀,在各部落源遠流長,與原住民族之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深具部落倫理、宗教信仰與社會規範之精神,為原住民族文化之核心,爰於第二項明定原住民應有三日祭儀放假日,並鑑於各部落舉辦歲時祭儀時間不同,難以定出具體時間,故其日期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擇定並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
二、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且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明文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具有政府重視原住民族地位與權益之深遠意義,爰為跳脫以漢族本位主義立法並體現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精神,爰於第一項定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日。
三、又,原住民各族之歲時祭儀,在各部落源遠流長,與原住民族之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深具部落倫理、宗教信仰與社會規範之精神,為原住民族文化之核心,爰於第二項明定原住民應有三日祭儀放假日,並鑑於各部落舉辦歲時祭儀時間不同,難以定出具體時間,故其日期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擇定並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