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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玉霞等16人 112/04/14 提案版本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為鼓勵生育,適度提早產假假期為十個星期;提高流產者假期為五個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