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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
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溫玉霞
連署人:
翁重鈞
洪孟楷
陳超明
廖婉汝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王鴻薇
鄭正鈐
馬文君
李德維
游毓蘭
謝衣鳯
呂玉玲
吳斯懷
魯明哲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鑑於我國勞工之產假只有八星期(56天),為鼓勵生育,參考亞洲鄰國給產假之規定,將產假之假期適度提高為十星期(70天),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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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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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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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玉霞等16人
112/04/14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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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為鼓勵生育,適度提早產假假期為十個星期;提高流產者假期為五個星期。
設定比較對象:勞動基準法
比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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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玉霞等16人|112/04/14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