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蔡培慧等18人 112/04/07 提案版本
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應以全年聘期予以聘任,並納入前項辦法。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全國各縣市代理教師總數多達兩萬四千餘人,然卻存在全年聘期及非全年聘期差異,部分縣市僅能提供十至十一個月薪資,致使部分代理教師無法獲得完整全年聘期,與正式教師產生「同工不同酬」現象。

二、為保障代理教師權益全國一致性,新增本條文第三項,應給予高中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全年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