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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除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予調整外,其後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前項之調整,應組成委員會並召開會議定之。
前項之調整,應組成委員會並召開會議定之。
立法說明
一、參照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調整周期為每三年一次。
二、此外,為因應疫情及通膨等整體大環境之因素,經濟層面受到重大影響,然現行機制無法即時反映短期物價劇烈變動,爰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第一項後段新增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予以調整,以反映民生需求、符合現實生活之物價水準。
三、新增第三項,應組成委員會並召開會議定之。
二、此外,為因應疫情及通膨等整體大環境之因素,經濟層面受到重大影響,然現行機制無法即時反映短期物價劇烈變動,爰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第一項後段新增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予以調整,以反映民生需求、符合現實生活之物價水準。
三、新增第三項,應組成委員會並召開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