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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三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場激於義憤或其他因不得已之事由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鑒於台灣將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到20%),近年不時有弱勢家庭因不堪長期照護負荷而殺害受照護者案件,惟但因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依此論處,即使行為人符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自首規定得減輕其刑,再因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依同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經過兩次減刑後,其最低刑度仍為二年六月以上,不符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緩刑要件的規定,必須入監服刑,而有情輕法重之議。
三、為使法院於值得憫恕之個案,得以平衡刑罰嚴厲性及兼顧法理情,爰參採德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情節輕微殺人罪之立法概念,新增「其他因不得已之事由而殺人」類型。
二、鑒於台灣將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到20%),近年不時有弱勢家庭因不堪長期照護負荷而殺害受照護者案件,惟但因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依此論處,即使行為人符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自首規定得減輕其刑,再因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依同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經過兩次減刑後,其最低刑度仍為二年六月以上,不符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緩刑要件的規定,必須入監服刑,而有情輕法重之議。
三、為使法院於值得憫恕之個案,得以平衡刑罰嚴厲性及兼顧法理情,爰參採德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情節輕微殺人罪之立法概念,新增「其他因不得已之事由而殺人」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