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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陳培瑜等19人 112/04/07 提案版本
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教育部已於112年2月16日指出已針對《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徵詢多方意見,並於同月20日邀請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召開會議進行研商,目前已有數縣市跟進給予代理教師完整聘期。

二、為使兼任、代課教師之聘期能夠一同被處理,並授予教育部足夠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