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何欣純等19人 112/03/24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八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十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十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二千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違反本條前四項規定者,雖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公務機關仍於獲知判決結果六個月內,將事件經過、相關判決結果、及改進辦法等提出報告,並公布於機關網站。
立法說明
一、提高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金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由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罰則,提高到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二、修正本條第四項,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合計最高總額從二億元提高至十億元。

三、本條新增第七項,公務機關違反本條前四項規定者,雖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公務機關仍於獲知判決結果六個月內,將事件經過、相關判決結果、及改進辦法等提出報告,並公布於機關網站。
第二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條前二項規定者,雖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令其於獲知判決結果六個月內,將事件經過、相關判決結果、及改進辦法等提出報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公布於機關網站。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三項。

二、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條前二項規定者,雖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令其於獲知判決結果六個月內,將事件經過、相關判決結果、及改進辦法等提出報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公布於機關網站。
第四十七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
五、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立法說明
一、提高相關處罰金額。

二、本條新增第一項第四款。原第四款,順延為第五款。
第四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立法說明
提高處罰金額,由現行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第四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提高處罰金額,由現行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之一
數位發展部應就本法所訂有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涉及數位服務、資料治理等相關事項與規範,應納入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並以規劃、協調、及推動。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五、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六、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資源分配。」新增數位發展部於本法中應納入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並以規劃、協調、及推動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