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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三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人者,以每滿一千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人而餘數達五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人者,以每滿一千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人而餘數達五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立法說明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自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如今已然過了定期檢討之時限,相關輔導人力配置應重新檢視。
二、據衛福部統計,自民國一百零六年起至一百一十年十四歲以下及十五歲至二十四歲自殺通報人次年年攀升。民國一百零六年十四歲以下自殺通報人次為四百零八人,至民國一百一十年竟攀升至二千七百四十二人,增加幅度高達約百分之五百七十二;十五歲至二十四歲自殺通報人次亦從四千九百零五人攀升至一萬二千三百一十六人,幅度亦增加約百分之一百五十一。顯見各該年齡層的相關輔導亟待正視,十四歲以下及十五歲至二十四歲人口大多處於就學階段,校內輔導機制及人力尤為重要;故輔導人力配置應因應增加,真正落實校安事件三級預防策略,接住每一位需要幫助的孩子。
三、為保障學生輔導之權益,並依法定期檢討各級學校輔導人力配置;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增加各級學校之輔導人力配置,以接住每一位需要幫助的孩子。
二、據衛福部統計,自民國一百零六年起至一百一十年十四歲以下及十五歲至二十四歲自殺通報人次年年攀升。民國一百零六年十四歲以下自殺通報人次為四百零八人,至民國一百一十年竟攀升至二千七百四十二人,增加幅度高達約百分之五百七十二;十五歲至二十四歲自殺通報人次亦從四千九百零五人攀升至一萬二千三百一十六人,幅度亦增加約百分之一百五十一。顯見各該年齡層的相關輔導亟待正視,十四歲以下及十五歲至二十四歲人口大多處於就學階段,校內輔導機制及人力尤為重要;故輔導人力配置應因應增加,真正落實校安事件三級預防策略,接住每一位需要幫助的孩子。
三、為保障學生輔導之權益,並依法定期檢討各級學校輔導人力配置;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增加各級學校之輔導人力配置,以接住每一位需要幫助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