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游毓蘭等17人 112/03/24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二條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之規定。

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對照換敘,依附表二之規定。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之規定。

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對照換敘,依附表二之規定。

警察人員之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警勤加給、危險加給及有全國一致性質之其他加給,分別由中央警政機關、中央消防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其餘俸給由任用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四項。

二、現行制度須由任用機關編列預算經費,地方警察、消防機關礙於財政因素,不願意大刀闊斧主動請增人力,蓋各地財政狀況不一。爰修正有全國一致性質之薪資結構,即: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以及警勤加給(在消防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則為危險加給),由中央編列預算,並分別為現行內政部所屬警政署、消防署編列,其餘有地方差異性質之經費,方由任用機關編列,以提升各地方警察等機關請增人力之意願。
第三十七條
警察人員有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者,予以特別休假;其事蹟、日數、核定機關、學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訂定發布後,並送銓敘部備查。
警察人員有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者,予以特別休假;其事蹟、日數、核定機關、學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訂定發布後,並送銓敘部備查。

警察節為每年六月十五日,警察人員應予休假或補休假;消防節為每年一月十九日,消防人員應予休假或補休假。警察節消防節之休假,其人員範圍、補休假及其他事宜,由內政部定之,並送銓敘部備查。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

二、為彰顯警察、消防人員對國家之貢獻並維護渠等健康權,定每年六月十五日為警察節、一月十九日為消防節,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應各放假一日;另相關人員如因勤務未能放假者,應予補休假。

三、為免警察節、消防節實施放假,影響執行治安、消防勤務,相關放假實施、補休假方式,由內政部定之,並送銓敘部備查。

四、「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應一併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