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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八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使人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行政院於2019年性別不平等指數(Gender Inequality Index, GII),以生殖健康、賦權及勞動市場等3領域的5項指標,衡量各國性別平等情形,將台灣資料代入計算,性別平等表現比前一年進步3名,為全球第6名。
二、然而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條文卻僅針對「婦女」,顯然有失於性別平等之落實,爰提案將「婦女」一詞改為中性詞彙,落實性別保障。
二、然而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條文卻僅針對「婦女」,顯然有失於性別平等之落實,爰提案將「婦女」一詞改為中性詞彙,落實性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