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致政等17人 112/03/17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人者,以每滿一千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人而餘數達五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立法說明
一、據教育部統計,國小至大專校院,105年學生自殺通報案件數共1,089件,到109年增至8,730件,成長8倍;學生自殺死亡數則從64人增至106人,成長1.65倍。

二、據衛福部公布的2021死因統計,「自殺」居青少年族群(15至24歲)死因第2位,每10萬人口死亡率為9.6%、247人,比107年增加2.4%。

三、據國健署110年度「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報告」也發現,曾認真考慮自殺的國中生有25.3%、高中生有25.0%,曾嘗試自殺的國中生有10.4%、高中生有9.4%。

四、相關數據指出學生心理議題值得關注,故將專業輔導人員師生比從現行1:1200下修至1:1000,增加校園心輔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