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2/05/12 三讀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2/03/17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12/05/10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等5人 112/03/10 提案版本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等3人 112/03/10 提案版本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2/03/10 提案版本
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資訊處。

六、法制局。

七、預算中心。

八、國會圖書館。

九、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議政博物館。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立法說明
新增國際事務處,有助於立法院處理國會外交暨國際事務之專業化,並利於相關專業人才之養成。配合國際事務處之設置,爰增訂第二款規定。原第二款至第十款移列至第三款至第十一款。
(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立法說明
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立法說明
新增國際事務處,有助於立法院處理國會外交暨國際事務之專業化,並利於相關專業人才之養成。配合國際事務處之設置,爰增訂第二款規定。原第二款至第十款移列至第三款至第十一款。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國際事務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立法說明
新增國際事務處,有助於立法院處理國會外交暨國際事務之專業化,並利於相關專業人才之養成。配合國際事務處之設置,爰增訂第四款規定。原第四款至第十款移列至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立法說明
新增國際事務處,有助於立法院處理國會外交暨國際事務之專業化,並利於相關專業人才之養成。配合國際事務處之設置,爰增訂第二款規定。原第二款至第十款移列至第三款至第十一款。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立法說明
因應增設國際事務處,爰刪除現行第五款規定,現行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款次配合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照各黨團提案通過)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立法說明
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立法說明
因應增設國際事務處,爰刪除現行第五款規定,現行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款次配合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立法說明
因應增設國際事務處,爰刪除現行第五款規定,現行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款次配合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立法說明
因應增設國際事務處,爰刪除現行第五款規定,現行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款次配合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第十六條之一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國際交流事項。

二、關於本院國際合作事項。

三、關於本院參與國際活動事項。

四、關於立法委員籌組或參與國際團體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獎章及榮典之辦理事項。

六、關於外賓與僑民之接待及傳譯事項。

七、關於國際新聞傳播及輿情蒐集運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國際交流事項。

二、關於本院國際合作事項。

三、關於本院參與國際活動事項。

四、關於立法委員籌組或參與國際團體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獎章及榮典之辦理事項。

六、關於外賓與僑民之接待及傳譯事項。

七、關於國際新聞傳播及輿情蒐集運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新增國際事務處之職掌業務。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國際交流事項。

二、關於本院國際合作事項。

三、關於本院參與國際活動事項。

四、關於立法委員籌組或參與國際團體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獎章及榮典之辦理事項。

六、關於外賓與僑民之接待及傳譯事項。

七、關於國際新聞傳播及輿情蒐集運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新增國際事務處之職掌業務。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國際交流事項。

二、關於本院國際合作事項。

三、關於本院參與國際活動事項。

四、關於立法委員籌組或參與國際團體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獎章及榮典之辦理事項。

六、關於外賓與僑民之接待及傳譯事項。

七、關於國際新聞傳播及輿情蒐集運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新增國際事務處之職掌業務。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國際交流事項。

二、關於本院國際合作事項。

三、關於本院參與國際活動事項。

四、關於立法委員籌組或參與國際團體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獎章及榮典之辦理事項。

六、關於外賓與僑民之接待及傳譯事項。

七、關於國際新聞傳播及輿情蒐集運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新增國際事務處之職掌業務。
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三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藥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護士長一人、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六十三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護士二人、藥劑生一人、檢驗員一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理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士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增置國際事務處處長、副處長、秘書、編審各一人,科長四人、專員四人及科員八人。

二、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立法院醫事人員已配合辦理改任換敘為師(三)級、士(生)級,不再適用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之職務列等,爰將第一項之醫事人員職務列等修正為醫事職務級別,增訂為第二項規定。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照各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理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立法說明
一、照各黨團提案修正通過。二、除將第二項中「護士長」修正為「護


長」外,餘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士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增置國際事務處處長、副處長、秘書、編審各一人,科長四人、專員四人及科員八人。

二、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立法院醫事人員已配合辦理改任換敘為師(三)級、士(生)級,不再適用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之職務列等,爰將第一項之醫事人員職務列等修正為醫事職務級別,增訂為第二項規定。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士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增置國際事務處處長、副處長、秘書、編審各一人,科長四人、專員四人及科員八人。

二、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立法院醫事人員已配合辦理改任換敘為師(三)級、士(生)級,不再適用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之職務列等,爰將第一項之醫事人員職務列等修正為醫事職務級別,增訂為第二項規定。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士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增置國際事務處處長、副處長、秘書、編審各一人,科長四人、專員四人及科員八人。

二、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立法院醫事人員已配合辦理改任換敘為師(三)級、士(生)級,不再適用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之職務列等,爰將第一項之醫事人員職務列等修正為醫事職務級別,增訂為第二項規定。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十條
立法院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立法院會計處、會計長、副會計長等用語,修正為主計處、處長及副處長,職掌事項並配合該條例酌作文字修正。
(照各黨團提案通過)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立法院會計處、會計長、副會計長等用語,修正為主計處、處長及副處長,職掌事項並配合該條例酌作文字修正。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立法院會計處、會計長、副會計長等用語,修正為主計處、處長及副處長,職掌事項並配合該條例酌作文字修正。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立法院會計處、會計長、副會計長等用語,修正為主計處、處長及副處長,職掌事項並配合該條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