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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核定及其授權代理人、預算來源、預算科目、受委託廠商、受委託廠商負責人、刊登或託播媒體名稱等事項,並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行銷推廣等預算執行,涉及利用前揭媒體之營運項目,應於項目公開揭露營運團隊、成員姓名等或其他利於公眾監督之資訊。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核定及其授權代理人、預算來源、預算科目、受委託廠商、受委託廠商負責人、刊登或託播媒體名稱等事項,並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行銷推廣等預算執行,涉及利用前揭媒體之營運項目,應於項目公開揭露營運團隊、成員姓名等或其他利於公眾監督之資訊。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二項。各政府機關按月公布之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除依現行規定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之外,亦已包含預算來源、預算科目、受委託廠商、預期效益、刊登或託播對象等事項,但後者項目未明列於本條文或《預算法第 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為利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明文增列已實際執行之各事項。另,為促進施政可課責性以及透明度,按月公布之辦理情形,應揭露包含受委託廠商負責人、政府機關核定該政策或業務宣導執行之負責人等可受社會公評與鑑驗之事項,以增進民眾對政府政策宣導之信任。
二、為利民眾監督,防範行政機關利用政府預算豢養特定企業及團體打擊異己、或散佈不實訊息等違憲、違法情事,相關政策及業務宣導、行銷推廣費用,應完善揭露受委託執行單位之資訊。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政策及業務宣導、委辦費、行銷推廣等預算,若涉及利用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等進行營運項目時,應公開揭露營運團隊、成員姓名等資訊。
二、為利民眾監督,防範行政機關利用政府預算豢養特定企業及團體打擊異己、或散佈不實訊息等違憲、違法情事,相關政策及業務宣導、行銷推廣費用,應完善揭露受委託執行單位之資訊。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政策及業務宣導、委辦費、行銷推廣等預算,若涉及利用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等進行營運項目時,應公開揭露營運團隊、成員姓名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