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6人 112/03/03 提案版本
第六條
橡膠輪胎:凡各種輪胎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大客車、大貨車使用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其他各種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免稅。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2009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建議課徵能源稅,同步取消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電器類貨物稅。

三、2017年至2021年,橡膠輪胎貨物稅平均實徵淨額為22.56億/年,考量其稅收微薄,且多屬民生必需品,應立即廢除,替代財源為能源稅,能源稅開徵前,稅損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彌補。
第八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 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 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 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 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2009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建議課徵能源稅,同步取消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電器類貨物稅。

三、2017年至2021年,飲料品貨物稅平均實徵淨額為30.49億/年,考量其稅收微薄,且多屬民生必需品,應立即廢除,替代財源為能源稅,能源稅開徵前,稅損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彌補。
第九條
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2009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建議課徵能源稅,同步取消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電器類貨物稅。

三、2017年至2021年,平板玻璃貨物稅平均實徵淨額為4.13億/年,考量其稅收微薄,且多屬民生必需品,應立即廢除,替代財源為能源稅,能源稅開徵前,稅損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彌補。
第九條之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限。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九條平板玻璃貨物稅刪除,本條停止適用。
第十條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左:

一、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 幣六千八百三十元。

二、柴油:每公秉徵收新臺 幣三千九百九十元。

三、煤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四千二百五十元。

四、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百十元。

五、燃料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一百十元。

六、(刪除)。

七、溶劑油:每公秉徵收新台幣七百二十元。

八、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台幣六百九十元。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左:

一、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
立法說明
一、2009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建議油氣類貨物稅併入能源稅課徵。

二、2017年至2021年,油氣類貨物稅平均實徵淨額為889.25億/年,考量其稅收佔貨物稅總額近半,及國際節能減碳趨勢,明定能源稅開徵後,本條停止課徵,替代財源為能源稅。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2009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建議課徵能源稅,同步取消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電器類貨物稅。

三、2017年至2021年,電器類貨物稅平均實徵淨額為81.39億/年,考量其稅收微薄,且多屬民生必需品,應立即廢除,替代財源為能源稅,能源稅開徵前,稅損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彌補。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十一條電器類貨物稅刪除,本條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