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傅崐萁等20人 112/03/03 提案版本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至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與聚眾鬥毆,足生他人死亡或重傷之危險時,在場助勢之人,處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現今發生多人聚眾械鬥事件層出不窮,由於人數眾多,經常發生聚眾鬥毆到場助勢之行為,若有事證足認其與實行傷害之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有幫助行為,固可依正犯、共犯理論以傷害罪。致人於死或重傷應採危險犯之規範模式修正之,用以彰顯本條預防聚眾鬥毆行為之高度危險性,和保護個人生命法益之立法目的。

二、到場助勢之行為,極易因群眾而擴大鬥毆之規模,造成對生命、身體更大之危害,而現今媒體等傳播工具發達,屢見鬥毆之現場,快速、輕易地聚集眾多人員到場助長聲勢之情形,除使生命、身體法益受嚴重侵害之危險外,更危及社會治安,為有效遏止聚眾鬥毆到場助勢之行為,爰修正提高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