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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外交駐外機構、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外交駐外機構、警察機關組織、移民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但得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不必逐級設立。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但得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不必逐級設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內政部移民署轄下北、中、南區事務大隊以及國境事務大隊等內部單位,提升為四級機關之改革,而配套修正本法。又國家情報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移民署在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與警政、調查、及海巡機關均為軍事體系以外之情報安全機關,既然移民署性質與前述機關相同,自應予以修正,規定於特別法規定範圍內,排除本法適用。另本條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修正通過之理由,指出警政署因其業務特殊需要,除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內部組織分類為業務及輔助單位外,尚有勤務單位未規定於本法,因此須於特別法規定範圍內,排除本法適用,移民署亦同,並予說明。
二、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內政部移民署轄下北、中、南區事務大隊以及國境事務大隊等內部單位,提升為四級機關之改革,而配套修正本法。又國家情報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移民署在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與警政、調查、及海巡機關均為軍事體系以外之情報安全機關,既然移民署性質與前述機關相同,自應予以修正,規定於特別法規定範圍內,排除本法適用。另本條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修正通過之理由,指出警政署因其業務特殊需要,除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內部組織分類為業務及輔助單位外,尚有勤務單位未規定於本法,因此須於特別法規定範圍內,排除本法適用,移民署亦同,並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