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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或動用行政資源、所屬人員於職務上製作文宣、或所屬人員以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與他人共同進行,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情形,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第一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情形,審計部應按年於資訊公開區表列公布年度、執行單位、實現金額、刊登媒體、宣導內容等事項,並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違反本條或其他預決算、懲戒相關法規者,由審計部呈報監察院依決算法第二十九條辦理。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情形,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第一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情形,審計部應按年於資訊公開區表列公布年度、執行單位、實現金額、刊登媒體、宣導內容等事項,並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違反本條或其他預決算、懲戒相關法規者,由審計部呈報監察院依決算法第二十九條辦理。
立法說明
一、為杜絕俗稱「小編人力」,以及政府與側翼網軍合作等情形,違反行政中立、侵害新聞自由人民權利,及危害民主政治運作,因此擴大規範樣態,不限於編列宣導相關預算科目。另為考量行政機關動用行政資源、職務上製作文宣、與他人共同進行等樣態,因此,規範之範圍不再限於執行預算辦理政府採購之樣態,爰修正第一項。
二、承上,有關增訂第一項「動用行政資源」之樣態,例如:機關之幕僚於公務行程時使用公務電腦,製作圖卡並散布給俗稱側翼網軍的意見領袖,或社群媒體之網站管理員。
三、有關增訂第一項「所屬人員職務上製作文宣」,例如現行各機關以編制、約聘僱、臨時人員或勞務承攬……等各種人力,製作圖卡進行宣導。此處所稱「所屬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以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等組織型態之所屬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公務人員、聘用人用、約僱人員、適用勞基法……等人員,一併敘明。
四、另有關增訂第一項「所屬人員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與他人共同進行」之樣態,例如:機關發言人或其他得代表機關之人,接收、參與、指示意見領袖、社群媒體之網站管理員等對象,溝通、形成特定宣導內容,進行特定之政治攻防或輿情操作,亦即俗稱擔任網軍頭。
五、配合本次修正,規範政策業務之宣導樣態,不再限於編列預算辦理政府採購案件,爰將第二項「宣導之預算」文字酌修為「宣導之情形」。
六、為強化審計部查核本條之執行,增訂第三項。參照一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計部部分決議第(六)項之方式,要求審計部每年定期公開資訊,詳細表列各機關遵守本條之情形,並另修正要求審計部應就宣導案件,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若查核發現有違反相關法規,應依決算法第二十九條具體追究責任。又,因本次修正變更為政策宣導均須受規範,不以預算經費政府採購為限,本次修正增訂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比例」,係以個別宣導文宣為計算基礎,而非以採購案為計算基礎,併予敘明。又審計部表列公布實現金額,若該政策業務宣導並非以政府採購案辦理,則記載關係最相近之預算科目即可,與前述總預算決議之辦理方式相同,併予敘明。
二、承上,有關增訂第一項「動用行政資源」之樣態,例如:機關之幕僚於公務行程時使用公務電腦,製作圖卡並散布給俗稱側翼網軍的意見領袖,或社群媒體之網站管理員。
三、有關增訂第一項「所屬人員職務上製作文宣」,例如現行各機關以編制、約聘僱、臨時人員或勞務承攬……等各種人力,製作圖卡進行宣導。此處所稱「所屬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以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等組織型態之所屬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公務人員、聘用人用、約僱人員、適用勞基法……等人員,一併敘明。
四、另有關增訂第一項「所屬人員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與他人共同進行」之樣態,例如:機關發言人或其他得代表機關之人,接收、參與、指示意見領袖、社群媒體之網站管理員等對象,溝通、形成特定宣導內容,進行特定之政治攻防或輿情操作,亦即俗稱擔任網軍頭。
五、配合本次修正,規範政策業務之宣導樣態,不再限於編列預算辦理政府採購案件,爰將第二項「宣導之預算」文字酌修為「宣導之情形」。
六、為強化審計部查核本條之執行,增訂第三項。參照一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計部部分決議第(六)項之方式,要求審計部每年定期公開資訊,詳細表列各機關遵守本條之情形,並另修正要求審計部應就宣導案件,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若查核發現有違反相關法規,應依決算法第二十九條具體追究責任。又,因本次修正變更為政策宣導均須受規範,不以預算經費政府採購為限,本次修正增訂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比例」,係以個別宣導文宣為計算基礎,而非以採購案為計算基礎,併予敘明。又審計部表列公布實現金額,若該政策業務宣導並非以政府採購案辦理,則記載關係最相近之預算科目即可,與前述總預算決議之辦理方式相同,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