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洪孟楷等17人 112/03/03 提案版本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猥褻、詐欺、營利或對生命或身體加以危害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同時對三人以上,犯前四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期約或未遂犯第一項至第三項者,處罰之。
立法說明
一、考量當前買賣質押人口罪之犯罪樣態,所查如111年度11月我國破獲事發新北市淡水區之「台版柬埔寨」詐騙集團案件,近30名被害人遭誘騙並質押當成豬仔眷養在社區民宅內且遭凌虐,且有統計此刻近1年內至少上百名國人遭遇類似受害情形,顯見原本為防制「逼良為娼」之不法處分,已面臨所對「逼良為詐欺、為惡」等犯罪轉變而有對應之法律修正。

二、再考量所受犯下買賣質押人口罪之實際情節中,往往被害者為數眾多,難就當前單一處分規定再對「情重法輕」彌補之,爰新增第六項內容「同時對三人以上,犯前四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犯下被害者三人以上犯罪者之加重處分規範。

三、新增第二項前段「詐欺」、「營利」及「對生或身體加以危害」之意圖為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四、原第六項條文,考量對人蛇集團幕後首腦份子受規範適用之必須,爰修正加入「期約」之樣態,一併與原未遂犯,挪至修正條文第七項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