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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之一
法定賦稅收入實徵數大於預算數時,除依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外,應優先辦理以下事項,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一、減少特別預算與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之舉借。
二、擴大照顧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三、挹注勞工保險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前項優先辦理事項之追加、追減預算金額或比例,由主計總處另定之。
一、減少特別預算與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之舉借。
二、擴大照顧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三、挹注勞工保險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前項優先辦理事項之追加、追減預算金額或比例,由主計總處另定之。
立法說明
考量政府財政現況,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合計5兆7,598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4.8萬元。當實徵數大於預算數時,政府應優先辦理減少舉債、照顧弱勢與強化勞、健、國保、公教退撫基金之財務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