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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助理補助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四萬元;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
以前項助理補助費補助聘用之助理,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七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三人,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不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內編列預算支應之,並得以所領補助費之額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與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以前項助理補助費補助聘用之助理,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七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三人,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不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內編列預算支應之,並得以所領補助費之額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與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立法說明
一、第二項有關議員助理補助費用總額規定部分移列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業定明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之職權,為補助議員聘僱專職助理協助履行議員職權,爰定明各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又為彰顯相關費用屬「補助」性質,刪除「公費」二字並參考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體例,增列前段規定。
(二)考量民眾對於議員問政專業及服務之要求日益增加、地方政府及議會處理公共事務日益龐雜,議員助理所需專業及工作內容亦隨之增加,並考量本條例自八十九年公布施行迄今,基本工資自新臺幣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至一百十三年已調升至新臺幣二萬七千四百七十元,且物價也有一定漲幅,故為利議員攬才,並適度縮小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之差距,在考量地方財政負擔下,爰將助理補助費總額每月上限,於直轄市議會部分調升至新臺幣三十萬元、縣(市)議會部分調升至新臺幣十四萬元,並為利議員吸納人才,刪除但書規定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新臺幣八萬元之上限規定。
(三)另考量國內財經指標、民間企業平均薪資及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使助理補助費總額得比照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幅調整,並為明確調整後助理補助費總額及施行日期俾利議會遵循,爰參考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六項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立法體例,增訂後段之通案調整機制並授權內政部於每次調整時公告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
二、第一項修正移列為第二項。為增加議員用人彈性,兼顧議員助理基本人數以維持問政品質,刪除聘用助理人數上限規定及酌增直轄市議會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為七人、縣(市)議會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為三人。
三、考量議員與助理係民事僱傭關係,議會並非雇主,爰議會編列預算補助相關費用仍宜有界限。又為使第二項後段有關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費用更加明確,爰移列至第三項,並擴大範圍,包括助理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第一項助理補助費總額百分之二十額度內編列預算補助支應之,倘議員支出金額超過補助額度,不足部分仍應由議員自行負擔。至春節慰勞金部分,則以現行規定及依各議會發放春節慰勞金實務,於第三項後段定明酌給助理春節慰勞金之計算方式。
四、參照立法院運作模式,增訂第四項,定明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與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具體應包括由議會代為直接撥付助理補助費予助理、每月製作印領清冊載明助理補助費總額、分配情形、助理加班時數及領取金額,並經議員及助理簽章,以確認助理聘僱、加班事實及撥款程序,俾從制度面減少詐領機會。
(一)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業定明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之職權,為補助議員聘僱專職助理協助履行議員職權,爰定明各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又為彰顯相關費用屬「補助」性質,刪除「公費」二字並參考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體例,增列前段規定。
(二)考量民眾對於議員問政專業及服務之要求日益增加、地方政府及議會處理公共事務日益龐雜,議員助理所需專業及工作內容亦隨之增加,並考量本條例自八十九年公布施行迄今,基本工資自新臺幣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至一百十三年已調升至新臺幣二萬七千四百七十元,且物價也有一定漲幅,故為利議員攬才,並適度縮小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之差距,在考量地方財政負擔下,爰將助理補助費總額每月上限,於直轄市議會部分調升至新臺幣三十萬元、縣(市)議會部分調升至新臺幣十四萬元,並為利議員吸納人才,刪除但書規定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新臺幣八萬元之上限規定。
(三)另考量國內財經指標、民間企業平均薪資及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使助理補助費總額得比照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幅調整,並為明確調整後助理補助費總額及施行日期俾利議會遵循,爰參考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六項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立法體例,增訂後段之通案調整機制並授權內政部於每次調整時公告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
二、第一項修正移列為第二項。為增加議員用人彈性,兼顧議員助理基本人數以維持問政品質,刪除聘用助理人數上限規定及酌增直轄市議會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為七人、縣(市)議會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為三人。
三、考量議員與助理係民事僱傭關係,議會並非雇主,爰議會編列預算補助相關費用仍宜有界限。又為使第二項後段有關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費用更加明確,爰移列至第三項,並擴大範圍,包括助理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第一項助理補助費總額百分之二十額度內編列預算補助支應之,倘議員支出金額超過補助額度,不足部分仍應由議員自行負擔。至春節慰勞金部分,則以現行規定及依各議會發放春節慰勞金實務,於第三項後段定明酌給助理春節慰勞金之計算方式。
四、參照立法院運作模式,增訂第四項,定明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與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具體應包括由議會代為直接撥付助理補助費予助理、每月製作印領清冊載明助理補助費總額、分配情形、助理加班時數及領取金額,並經議員及助理簽章,以確認助理聘僱、加班事實及撥款程序,俾從制度面減少詐領機會。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每月再增加百分之十。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發給春節慰勞金,其數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計算之。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發給春節慰勞金,其數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計算之。
立法說明
一、考量行政院依法核定屬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共五十五個,多有幅員較大,並需更著重執行照顧與保障原住民族之法令及政策,且該村(里)長受限於地理環境因素,服務居民需要耗費更多包括交通在內之相關成本,爰修正第一項,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其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再增加百分之十,即每月之事務補助費為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二、村(里)長為第一線民選公職人員,服務民眾全年無休。中央各部會主管法規賦予村(里)長任務者,遍及社政、兵役、警政、營建、消防、衛生、環保、農漁業、選舉等領域,亦須負擔來自於各級地方政府賦予之工作,職務繁重。考量現行民選公職人員、政務人員、軍公教人員及議員助理等均酌給年終工作獎金或春節慰勞金,以慰勞整年辛勞,且民間各行業亦多有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例,基於衡平原則及慰勉村(里)長執行職務之辛勞,爰增訂第五項,每年發給村(里)長春節慰勞金,全國村(里)長均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方式辦理。至如有村(里)長換屆、補選、停職、解職、當年任職未滿十二個月或破月等情形,其春節慰勞金支領數額則參照民選地方公職人員支給規定及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處理。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二、村(里)長為第一線民選公職人員,服務民眾全年無休。中央各部會主管法規賦予村(里)長任務者,遍及社政、兵役、警政、營建、消防、衛生、環保、農漁業、選舉等領域,亦須負擔來自於各級地方政府賦予之工作,職務繁重。考量現行民選公職人員、政務人員、軍公教人員及議員助理等均酌給年終工作獎金或春節慰勞金,以慰勞整年辛勞,且民間各行業亦多有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例,基於衡平原則及慰勉村(里)長執行職務之辛勞,爰增訂第五項,每年發給村(里)長春節慰勞金,全國村(里)長均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方式辦理。至如有村(里)長換屆、補選、停職、解職、當年任職未滿十二個月或破月等情形,其春節慰勞金支領數額則參照民選地方公職人員支給規定及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處理。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三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考量本次修正之條文第五條附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涉及地方政府編列年度預算,爰定明該等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另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又修正條文第七條有關發給村(里)長春節慰勞金部分,係指一百十四年之初即發給一百十三年度之春節慰勞金,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