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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總
立法說明
章名未修正。
第一條
為維護軍紀,鞏固戰力,兼顧人權保障,導正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違失行為,特制定本法。
為維護軍紀,鞏固戰力,兼顧人權保障,導正軍人之違紀行為,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軍人因負有作戰任務,全天候戰備、在營時間長,並重視軍紀(即生活、工作、訓練及戰鬥紀律),故國家對於軍人之行止規範及標準等,自應與文職公務員有所不同。現行條文參酌公務員懲戒法,將軍人應受懲罰之行為以「違失行為」稱之,除無法區別懲戒與懲罰制度之差異外,公務員懲戒法之違失行為指「違法」或「失職」之行為,然軍人違反內部軍紀要求且有懲罰必要之行止,未必當然有「法律」詳加規範,抑或與其軍人「職務」有必然之關聯性,爰將「違失行為」修正為「違紀行為」,調整軍人行止得受本法評價之範圍,以符實需。至違紀行為之內涵,另於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規範。
二、本法旨在導正軍人於服現役期間內之違紀行為,故軍人於行為後,縱已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如依法停役或役期屆滿退伍等),仍得依本法懲罰,為免解釋爭議,爰刪除「陸海空軍現役」之文字。
二、本法旨在導正軍人於服現役期間內之違紀行為,故軍人於行為後,縱已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如依法停役或役期屆滿退伍等),仍得依本法懲罰,為免解釋爭議,爰刪除「陸海空軍現役」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