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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給付之癌症藥品及新興醫療費用,以減輕癌症病人與家庭之負擔。
有關前項基金之設置、預算來源、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給付之癌症藥品及新興醫療費用,以減輕癌症病人與家庭之負擔。
有關前項基金之設置、預算來源、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我國癌症病友權益,強化國家對於癌症病友使用新藥治療及藥物可近性之支持,爰新增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二、第二項明定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以減輕我國癌症病人及其家人家屬之負擔。
三、第三項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制訂相關辦法以利基金之設置、審查及執行。
二、第二項明定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以減輕我國癌症病人及其家人家屬之負擔。
三、第三項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制訂相關辦法以利基金之設置、審查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