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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申翰等18人 112/01/09 提案版本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每年編列每一議員一定數額之公費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費總額,議會得綜合考量社會薪資成長比例與軍公教員工待遇調幅及地方財政狀況調整。
立法說明
一、目前議員公費助理之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皆由議員自行支應,導致公費助理難以實質得到應有之勞動權益。雖現行條文明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但內政部則以行政函釋的方式,要求相關費用由議員自行負擔。爰此,實有必要修正本條第二項,明確將公費助理之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列入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項目,以保障公費助理之勞動權益。

二、新增第三項。我國基本工資已逐年調整,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應綜合考量社會薪資成長比例及地方財政狀況調整酌增,為保持調薪之彈性,毋須規定總額上限,可授權主管機關參照各社會經濟與地方財政因素再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