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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三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九百人以下者,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九百人者,以每滿九百人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九百人而餘數達四百五十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九百人以下者,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九百人者,以每滿九百人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九百人而餘數達四百五十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立法說明
一、依據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起逐年增加,並自106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迄今已至檢討年分,應就檢討後人力需求進行修正。
二、第一項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數額配置標準,其修正情形說明如下: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4歲以下的通報自殺人次,由2015年的379例成長到2020年的2,742例,15-25歲通報自殺人次也由4,389件成長到12,316件,顯示學生自殺、自傷件數逐年增長。惟現行《學生輔導法》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需配置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高達八成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達五十五班之規模,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難以實踐校安事件之三級預防策略。
(二)更嚴峻的是,台灣少子化現象日趨嚴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在五十五班以上者逐年減少,致有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學校亦隨之減少,令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不足之情況雪上加霜,故應增加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力。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三十班以上者,需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承接住每一個有自殺、自傷念頭的學生。
三、第五項明定專科以上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之數額配置標準,其修正情形說明如下:
(一)隨著當前學生遭遇的問題廣泛、複雜,學生求助意識亦有明顯增加之趨勢,顯示學生輔導需求將持續增加,個別專業輔導人員所需服務學生人數亦大幅上升。為提升大專校院學生輔導量能及維持輔導品質,有效協助有輔導需求的學生,專科以上學校應適度增加專業輔導人員編置。
(二)此外,諮商輔導個案往往需要專輔人員與之建立長期穩定的輔導,維持信賴關係,並給予更深入的協助與陪伴,因此仍應由專任之人力較為適宜。
(三)爰修正本條第五項規定,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九百人以下者,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以配置合理數額之專業輔導人員。
二、第一項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數額配置標準,其修正情形說明如下: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4歲以下的通報自殺人次,由2015年的379例成長到2020年的2,742例,15-25歲通報自殺人次也由4,389件成長到12,316件,顯示學生自殺、自傷件數逐年增長。惟現行《學生輔導法》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需配置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高達八成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達五十五班之規模,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難以實踐校安事件之三級預防策略。
(二)更嚴峻的是,台灣少子化現象日趨嚴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在五十五班以上者逐年減少,致有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學校亦隨之減少,令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不足之情況雪上加霜,故應增加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力。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三十班以上者,需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承接住每一個有自殺、自傷念頭的學生。
三、第五項明定專科以上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之數額配置標準,其修正情形說明如下:
(一)隨著當前學生遭遇的問題廣泛、複雜,學生求助意識亦有明顯增加之趨勢,顯示學生輔導需求將持續增加,個別專業輔導人員所需服務學生人數亦大幅上升。為提升大專校院學生輔導量能及維持輔導品質,有效協助有輔導需求的學生,專科以上學校應適度增加專業輔導人員編置。
(二)此外,諮商輔導個案往往需要專輔人員與之建立長期穩定的輔導,維持信賴關係,並給予更深入的協助與陪伴,因此仍應由專任之人力較為適宜。
(三)爰修正本條第五項規定,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九百人以下者,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以配置合理數額之專業輔導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