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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傅崐萁等20人 111/12/23 提案版本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他車、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以任意驟然減速、急踩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中招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及第四款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其餘各款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他車、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以任意驟然減速、急踩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阻擋他車通行。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中招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因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肇事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如有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

二、有鑑於多年來交通事故中惡意逼車情況層出不窮,根據警政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計有關「惡意逼車」態樣中的「以迫近他車、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自103年起至108年共累計有2,359件;而「在行駛途中以任意驟然減速、急踩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阻擋他車通行」共計1,821件,兩者皆年年有增加之趨勢;另據106年至108年「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分類」所示,A1+A2類肇事原因以「汽(機、慢)車駕駛人過失」最多且逐年增加,從29萬1,073件增加至34萬1,972件。若以A1類死亡件數來看,從1,439件增加至1,736件。

三、經查現行規定「以迫近他車、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僅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相較日本政府最新修法規定,有「妨害通行為目的貼近車輛或急踩煞車等行為」視為惡意逼車,若因而造成危險,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圓(約新台幣27萬元)以下罰金,倘造成死亡事故,最高可處20年有期徒刑,突顯我國現行罰則過輕,不足以遏止相關情事發生。

四、爰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酒駕」及「闖平交道」之罰則,提高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有關「惡意逼車」態樣之罰鍰,並延長吊扣汽車牌照至一年;如因肇事而致人重傷或死亡,加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