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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明才等17人 111/12/23 提案版本
第七十一條
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